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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支护材料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26 01:36  阅读次数:【1722

金宝屯煤矿支护材料回收修复考核办法

 

按照集团公司“挖潜增效、节支降成、实现减亏增盈”的工作部署,在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为了进一步地加强我矿支护材料的精细化管理,减少原材料投入,提高支护品的回收率和复用率,以达到通过节支降成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之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组织机构

支护品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 刘守杰   翟海波

副组长:  唐晓华   曲世波   殷志刚   张万生

赵国华   史庆雷        

考核办公室: 生产部   物管科  安全质量办   财务科

工资科    纪 委

二、考核范围

全矿承担采煤、掘进、巷修、回撤U型支架的区队以及支护厂、运输区。

三、考核指标

(一)投入指标

1、2015年全矿支护材料资金投入控制在4000万元以内。

2、全矿U型钢新品投入量控制在4400吨以内;圆钢投入量控制在350吨以内…详见(2015年支护材料消耗计划表)。

 

(二)回收、复用指标

1、2015年全矿回收U型钢15309.1914276架),回收率为99.30﹪;复用U型钢14778.23吨(13784架),复用率为95.86﹪(详见U型钢回收、复用计划表);

2、 2015年全矿回收卡子214615套,回收率为93.34﹪,复用卡子176582套,复用率为76.80﹪;回收拉条26722个,回收率为92.98%,复用拉条16187个,复用率为56.32%(详见卡子、拉条回收复用计划)。  

四、验收管理

(一)验收负责部门:生产部  物管科  支护厂  运输区

      验收负责人:  贾志忠  冯志刚  任海义  刘  国

李士宝

(二)验收办法

1、月初生产部制定当月生产作业计划,由物管科根据井下生产作业需要严格控制支护材料的领用,加强对各单位领用材料的验收及使用跟踪,坚决杜绝丢失和超储积压的现象发生。

2、生产部与物管科每旬对井下现场进行验收,核对工作量及材料使用、回收数量;物管科每旬对运输区和支护厂的支护材料发放和回收数量进行验收核实,月末核对汇总做为考核依据报予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考核。

五、考核办法

(一)对回收、复用单位的考核

1、各单位要对井下应回收U型钢及辅助配件及时回收,在非生产因素情况下,坚决杜绝对回收支护材料任意切割丢失,以确保达到支护材料的回收率和复用率。

2、运输区要及时将井上、井下支护材料运送到指定地点,确保生产用料、回收材料及时到位。当月运输途中无丢失浪费现象发生奖励运输区5000元;如不能将井下回收物资及时运至指定地点,取消当月奖励并且根据丢失材料原值双倍给予罚款。

3、 对当月完成U型钢回收任务并且达到复用率的单位给予奖励,即:翻棚单位回收量达到200吨以上的奖励10000元、回收量达到100吨以上的奖励5000元;替棚单位回收量达到200吨以上的奖励5000元、回收量达到100吨以上的奖励3000元;

4、 对当月完成U型支架辅助配件回收任务并且达到回收率的单位给予奖励,即卡子奖励10元/套、拉条奖励2元/个。

5、 对当月未完成U型钢回收任务达不到回收率或达不到复用率的单位取消当月支护奖,并根据损失的数量给予罚款,即:U型钢800元/根。

6、 对当月未完成U型支架辅助配件回收任务并且达到回收率的单位给予罚款,即:卡子罚款25元/套、拉条罚款5元/个。

 

(二)对修复单位的考核

1、支护厂要保证当月生产需要,对当月回收的U型钢及库存的旧钢及时进行修复,按照井下回收U型钢应修复量的97﹪为考核指标,达到修复指标给予奖励7000元;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及加工标准,达不到修复指标的取消当月奖励对其罚款5000元。

2支护厂要对当月回收的支护材料及时分类筛选,确保可利用材料彻底修复,坚决杜绝可利用材料的损失浪费,按照当月回收卡子修复率达到82%(其中:卡子板为95%,卡子杆为60%,螺母为40%计算),回收拉条修复率达到60%为考核指标,达到修复指标给予奖励3000元;未达到修复指标给予罚款2000元。

其他

1、当月支护产品使用要严格控制新品投入,生产部要根据矿生产进米为支护厂提供月份所需U型支架及辅助配件数量,支护厂要根据生产部提供U型支架的规格、数量组织生产和修复支护品,确保生产所需。如需投入特殊规格产品须经生产矿长审核,在没有旧品复用情况下方可使用新钢投入。

2、 对回收U型钢及辅助配件的单位当月完成的回收量需经生产部、物管科、支护厂、运输区等部门共同验收核实生效,未经验收签字视为丢失,取消当月支护材料奖,并根据支护材料回收考核办法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3、井下支护材料使用单位要加强支护材料的回收,对非本单位因素需切割U型支架及辅助配件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和生产部确认审批后方可切割,物管科核实后月末报予矿考核小组作为考核剔除因素。

4、各回收单位必须认真严格执行支护材料交接手续,回收单位、运输区、修复单位必须做到回收材料数量及规格准确无误,明确责任交接到位。矿组织有关部门对支护品验收、交接工作进行抽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取消当月奖励,根据实际验收差额数量按丢失处理并根据原值给予罚款。

5、 各单位支护回收奖金与本单位的工资挂钩,奖金支出渠道在每年工资含量中。

6、 各单位要相应制定出奖金分配方案,方案要倾向贡献较大的群体,做到科学合理奖金分配,分配方案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7、本办法适应翻棚、替棚回收U型钢在一个月以上的任何单位,月末将认真执行考核兑现制度。

此办法于2015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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