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对于我矿实际主要包括:
1、电钳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机动车辆驾驶;
5、挖机操作;
6、工程机械驾驶;
7、机械检修;
8、爆破作业;
9、穿孔作业;
10、水泵操作;
11、司炉操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防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培 训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熟悉本工种《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的质量标准,操作、检测、安全技术;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能够熟练地使用和操作,能够排除故障。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按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和编写的执行。
三、考核和发证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第八条 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填写考核申请表,矿统一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单位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第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1次。
第十二条 复审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其主要内容: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十三条 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应在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四、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知识更新、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矿、各科室要分门别类地对特种作业人员建档;同时,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包括: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检修维护、保养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守则、岗位责任制;特种设备事故处理报告制度等)。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十七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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